定金是国内《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一般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
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类型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它并不依靠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不是发生法律效力没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征是由它有哪些用途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用途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遭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用途。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有关的要紧内容,比如合同标的、价格、水平、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约事实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约的《认购书》时应当小心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房有关情况与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本本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子价格、出货日期、违约责任等要紧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产品房交易合同,以防止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产品房交易合同时因为某些条约达不成一致而没办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出货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国内《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一般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日常总是存在这种现象,开发商是在没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状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因为仍然没办法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没办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产品房交易合同;或者因为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没办法同意这种变更,从而致使购房合同没办法签订。在上述两种状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约需要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