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达成,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他们预先支付肯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的方法。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大家会支付一些定金,那样定金是什么呢?它拥有什么法律特质呢?购房者肯定对此有着不少的疑惑,下面大家就来一块认识一下定金的有关常识吧!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有哪些用途有两种情形:
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法,目的在于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达成。签协议时,对定金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出货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履行债务,无权需要另一方返还定金;同意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根据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双倍返还的性质。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出货方违约的,无权收回;同意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出货方收回;
现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点: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备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法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需要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4.定金担保有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讲解》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备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资金的偿付。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没办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资金支付义务的一方。
5.定金具备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法的突出特征,尽管只不过一方当事人为肯定资金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以上就是购房定金的有关常识,期望能帮助大伙知道这方面的常识,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以愈加看重细节,运使用方法律的武器来保障好我们的利益,防止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