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中的定金,在不一样的状况下具备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置应视合同的具体状况,依据定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根据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置。下面,就容易见到的几种状况进行剖析。
2、假如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1、假如买方没根据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址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子转售别人而致使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假如因卖方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拥有购房资格而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置,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3、假如双方都没有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很难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约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可以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5、假如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致使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